建筑配电

办公建筑配电照明设计

2017-11-18 17:59 已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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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建筑配电照明设计

1)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重要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(办公室、会议室、总值班室、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,各种场所事故照明、消防电梯、防盗及排烟设施、紧急广播、消防水泵、火灾自动报警、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、以及电话总机房、计算机房、变配电所、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)按一级负荷供电;
(2)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和部、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(办公室、会议室、总值班室、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,各种场所事故照明、消防电梯、防盗及排烟设施、紧急广播、消防水泵、火灾自动报警、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,以及电话总机房、计算机房、变配电所、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)按二级负荷供电;
(3)除一、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,均按三级负荷供电;
2)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,高层和重要办公建筑宜设变,配电所。
3)每层一般应设配电设备,高层办公建筑宜在每层设备电间、配电电间可附设在电缆竖井旁和电缆竖井内。
4)电气管线宜暗敷,管材应采用非燃烧材料。
5)门厅、接待室、陈列室等房间也可根据建筑装修的需要安装饰灯,办公室、打字室、设计绘图室、计算机室等宜采用荧光灯,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系数宜满足:顶棚70%、墙面50%、地面30%。若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,宜采用上半球光通量不少于总光通量15%的荧光灯灯具。
6)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,采用荧光灯时、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。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。大开间办公室宜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型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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